(2016)豫0182行审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福岭、王利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福岭,王利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2行审第82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政法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荣主任。被执行人李福岭。被执行人王利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人口征决字(2012)第270号征收决定书中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查,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同意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前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79560元。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荥人口征决字(2012)第270号征收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闫志恒审判员 张万青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