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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执字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松六与李晨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六,李晨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311号申请执行人:王松六,男,1966年1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宿松县柳坪乡柳坪村,身份证号码342826196601038317。被执行人:李晨迎,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宿松县二郎镇茯苓村李屋组9号,身份证号码3428261974041355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松六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晨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松六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李晨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松执字3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