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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振江、邹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江,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杨振江。被执行人邹峰。本院在执行杨振江与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邹峰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他案虽查封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451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34515元。因此,权利人杨振江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64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