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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与XX、贺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XX,贺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005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负责人周超,行长。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贺静。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XX、贺静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贺静银行存款79654.4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贺静应得收入79654.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XX、贺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倩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