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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丽剑与吴林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剑,吴林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711号原告:马丽剑。被告:吴林滨。原告马丽剑与被告吴林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予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慧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丽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林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丽剑起诉称:原、被告通过微信方式认识,后逐渐成为朋友关系。在双方以朋友相处的过程中,被告多次以生活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69500元。原告分别以支付宝形式借给被告52300元:2014年11月25日2000元、2014年11月25日4400元、2015年1月4日1000元、2015年1月6日1000元、2015年1月10日40000元、2015年6月15日1500元、2015年6月28日400元;以现金形式借给被告17200元:2014年11月25日10000元、2015年先后借给被告7200元。被告于2015年1月10日(因原告欠条丢失,被告于2015年6月28日以欠条时间补打欠条)向原告出具欠条,共欠原告69500元整,约定2015年底及2016年全部还完。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但被告拒不搭理。原告故此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9500元。被告吴林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被告吴林滨亲笔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向原告马丽剑现金借款69500元,约定2015年年底及2016年还清借款。上述事实,有原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信息、欠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69500元的事实,有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欠条约定借款于2015年年底及2016年还完,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林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丽剑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马丽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虞雨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