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时军校2申请执行王利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军校,王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时军校,男,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被执行人王利梅,女,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太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仆寺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利梅已在执行局另有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俊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