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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时军校2申请执行王利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军校,王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时军校,男,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被执行人王利梅,女,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太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仆寺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利梅已在执行局另有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俊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