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新和山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柯坪县分公司与新疆阿拉尔市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和山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柯坪县分公司,新疆阿拉尔市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新和山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553215-5,住所地新和县依其艾日克乡奥依买里村4组(东城区)。法定代表人伍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富安,男,新和山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阿克苏市左岸明珠小区4号楼1单元102室。原告阿克苏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柯坪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54583-4,住所地阿克苏地区柯坪县民主路技术监督局楼下。法定代表人潘胜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阿拉尔市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24402-4,住所地阿拉尔市二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新民,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6305026232,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81118-2,住所地阿拉尔市幸福南路406号。法定代表人陈新民,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6305026232,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和山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柯坪县分公司与被告新疆阿拉尔市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柯坪县分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原告新和山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和山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柯坪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和山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柯坪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4元,减半收取4012元,由原告新和山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柯坪县分公司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