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项英诉被告贺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英,贺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546号原告项英,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委托代理人符新民,汉中市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炜,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委托代理人郭春林,汉台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英诉被告贺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英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项英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侯海成人民陪审员 刘海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