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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项英诉被告贺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英,贺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546号原告项英,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委托代理人符新民,汉中市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炜,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委托代理人郭春林,汉台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英诉被告贺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英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项英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侯海成人民陪审员  刘海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