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舜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舜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535号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甘泉巷383号。法定代表人许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舜海,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舜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沈舜海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景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兰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