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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民终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鲁县支行与付国军、马金龙、陈卫华、闫世杰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鲁县支行,付国军,马金龙,陈卫华,闫世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70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明哲,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军胜,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付国军,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金龙,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卫华,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闫世杰,男,1962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鲁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开鲁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付国军、陈卫华、马金龙、闫世杰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75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开鲁县人民法院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雁北审判员  巴根那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