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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字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王志路,王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路,王志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始文书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字631号原告王志路,男,汉族。法定监护人王志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文,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镇,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志路与被告王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路法定监护人王志江、委托代理人刘国文,被告王志安委托代理人郭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路诉称,王志路系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于2014年2月10日精神病发作用铁锹砍其父亲王化民导致其父亲死亡,原告被判强制医疗,依法确定王志江为其监护人,原告被强制医疗后监护人及其他亲属为原告拢了一下帐,被告自认借原告10800.00元,现原告经诊断不具备人身危害性,生命垂危,但需对治疗费进行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800.00元。本院认为,通过当事人陈述及庭审举证、质证可以认定,本案争议借款债权人系原告父亲王化民,原告王志路并非该借贷关系利害关系人,其作为该起案件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春涛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人民陪审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