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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执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云瑞峰与陈淑萍、侯大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瑞峰,侯大亮,陈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00480号申请执行人云瑞峰,女,49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侯大亮,男,46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陈淑萍,女,45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我院作出的(2015)新民保字第00140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侯大亮、陈淑萍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存款和工资。现我院需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侯大亮、陈淑萍的存款和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侯大亮、陈淑萍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存款和工资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