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执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云瑞峰与陈淑萍、侯大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瑞峰,侯大亮,陈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00480号申请执行人云瑞峰,女,49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侯大亮,男,46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陈淑萍,女,45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我院作出的(2015)新民保字第00140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侯大亮、陈淑萍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存款和工资。现我院需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侯大亮、陈淑萍的存款和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侯大亮、陈淑萍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存款和工资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