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刘永青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427号罪犯刘永青,男,1983年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青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滨中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刘永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刘永青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刘永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青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