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润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展捷贸易有限公司、史建阳、杨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下关区润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史建阳,杨莉萍,南京展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05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下关区润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五塘村129号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詹其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停停,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建阳,男,汉族,1974年9月9日生。被执行人杨莉萍。被执行人南京展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201号1幢1306室。法定代表人杨莉萍。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下关区润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信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建阳、杨莉萍、南京展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59420.8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莉萍、展捷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被执行人史建阳名下九处房产均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其中两处房产本院在审理阶段已依法轮候查封,其余七处房产在执行阶段也已依法轮候查封。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展捷公司持有的润信公司1.09%的股权,并于2016年1月29日以1110880.00元通过淘宝竞拍成交。上述款项在扣除执行费之后已转交润信公司,对于剩余的标的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评估拍卖的有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管 峰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雁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