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申请执行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陈雪峰,该联社负责人。被执行人:宋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5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石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显波审判员 李全安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