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杨平国与沈雪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国,沈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杨平国。被执行人:沈雪莲。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平国与被执行人沈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沈雪莲享有的浙江力可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的80%的股权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冻结时间截止至2018年11月12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9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3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