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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四川鼎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世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鼎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世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鼎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渠河北路176、178、180号。法定代表人颜兵,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蒋兴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76号华宇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刘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世春,男,生于1970年5月18日,汉族,重庆市渝北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射洪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543614.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