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余宏杰、九江赣弘矿粉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宏杰,九江赣弘矿粉建材有限公司,聂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余宏杰,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九江赣弘矿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0872946。法定代表人聂文喜。被执行人聂文喜,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九中执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4年12月2日向湖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九江赣弘矿粉建材有限公司的股金分红,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九中执字267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在湖口信用社的分红款458333元,2015年11月9日湖口县信用社将被执行人九江赣弘矿粉建材有限公司分红款458300元汇到本院账户。本院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宏杰。本案执行标的3073185元(不含利息),已执行到位458300元,尚有261488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报刚审判员 张京平审判员 黄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夏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