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崔某与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丛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鲁1002执1055-1号执行裁定书将威海市环翠区文峰四街25号504室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崔某名下,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现金给付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热您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50元,由被执行人承但(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