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2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魏某与熊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熊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521民初330号原告魏某,男,汉族,海丰县人,身份证号码:×××2058,现住海丰县。被告熊某,女,汉族,户籍海丰县,身份证号码:×××0821,现住海丰县海城。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三子女,长女魏**(2002年12月1日出生),次女魏**(2004年12月27日出生),男孩魏**(2005年6月26日出生),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于2012年6月26日在海丰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48号],长女魏**、男孩魏**由原告抚养,次女魏**由被告抚养。现原告以被告对次女魏**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影响魏**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变更魏**由原告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双方同意变更女儿魏**由原告魏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坚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文就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