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军平与王新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军平,王新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军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新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璇,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军平因与被申请人王新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键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翟连颇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军平申请再审称:一、王军平在庭审中提交了一审判决后继续到各大医院住院诊断、治疗的病历和相关单据,以证明申请人于一审判决后仍需长期治疗、持续误工的事实,但二审庭审对此证据未予质证,二审判决中亦未阐述认定结论。二、最高法院相关指导案例明确指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情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而一、二审依据“损伤参与度”确定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王军平所称的第一个问题。王军平的住院天数为79天,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载明病情好转,带药出院,且王军平伤情未构成伤残,医疗机构也未出具持续误工的相应证明。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其病情和治疗情况,酌定误工时间为160天,较为适当;王军平称其提交的继续到各大医院住院诊断治疗的病历和相关单据未进行质证。经查,有关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其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又曾到有关医院就医,不能由此得出其持续误工的结论,亦不能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关于王军平所称的第二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金额内,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承担绝对赔偿责任,不考虑双方事故责任以及过错程度,自然也不会考虑损伤参与度。而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其赔偿范围和数额均由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的赔偿数额,不仅应考虑事故责任,而且应当考虑损伤参与度。具体到本案,原审在认定王军平的损失时,在交强险内没有考虑参与度,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根据参与度确定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王军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军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