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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华与王京木、周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京木,李华,周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京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艳。上诉人王京木因与被上诉人李华、周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京木以其与被上诉人李华就本案赔偿事宜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京木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京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王京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庆国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