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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7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呼斯楞、敖日格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军,呼斯楞,敖日格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771-1号原告王学军,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被告呼斯楞,男,蒙古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牧民。被告敖日格乐,男,蒙古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个体。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学军诉被告呼斯楞、敖日格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军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呼斯楞、敖日格乐的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176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呼斯楞的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二、将被告敖日格乐的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胜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