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7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呼斯楞、敖日格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军,呼斯楞,敖日格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771-1号原告王学军,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被告呼斯楞,男,蒙古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牧民。被告敖日格乐,男,蒙古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个体。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学军诉被告呼斯楞、敖日格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军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呼斯楞、敖日格乐的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176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呼斯楞的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二、将被告敖日格乐的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胜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