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23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永芳与邹学峰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芳,邹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23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永芳,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邹学峰,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12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邹学峰在兴业银行的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学峰在兴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