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7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续锐与刘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续锐,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7617号申请执行人续锐,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辉,女,一九七一年三月十六日出生。续锐与刘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77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证书确定:一、被申请执行人为刘辉;二、本金: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元整;利息(月利率为1.61%),自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三、逾期利息(月利率为1.61%)及违约金(每日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权利人续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大兴区西红门镇绿林苑X号楼X层X房屋一套。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刘辉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蒲方路X号院X号楼X层X号房屋、丰台区马家堡东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两套,禁止其买卖过户。本院依法查询了刘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续锐询问,申请执行人续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刘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续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76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