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3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96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玉云),男,1989年6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穿青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织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1辆车牌号为闽C×××××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陈埭镇横坂红绿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4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吹气测试单,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血样提取表及照片,血液中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预缴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陈斌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