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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弓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475号原告弓某,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马某,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弓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弓某负担。审判员  王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