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姜楠与杨伟、高亚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楠,杨伟,高亚辉,陈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楠。被执行人杨伟,农民。被执行人高亚辉。被执行人陈喜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伟、高亚辉、陈喜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伟、高亚辉、陈喜杰履行法律义务,即给付姜楠人民币45万元,承担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杨伟、高亚辉、陈喜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伟、高亚辉、陈喜杰银行存款人民币456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海军代审判员 王耀河代审判员 杨德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文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