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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松与梁永乐、韩志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梁永乐,韩志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263号原告杨松。委托代理人罗少义,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永乐。被告韩志坤,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与被告梁永乐、韩志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杨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秀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