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松与梁永乐、韩志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梁永乐,韩志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263号原告杨松。委托代理人罗少义,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永乐。被告韩志坤,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与被告梁永乐、韩志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杨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秀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