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丰卫、王风强与海阳市兰天客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卫,王风强,海阳市兰天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903号原告张丰卫。原告王风强。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阳市兰天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海阳市海河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世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双,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住所地海阳市东凤大道。负责人孙磊,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怡,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丰卫、五风强与被告海阳市兰天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开庭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错误,并且不同意原告当庭变更被告名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错误系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丰卫、王风强的起诉。如果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 希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燕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