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申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曹际华与莒南县中医医院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际华,莒南县中医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3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际华,居民。委托代理人:艾德圣,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莒南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黄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夫贤,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曹际华因与被申请人莒南县中医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三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际华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关于艾德胜、曹际华赔偿要求的答复中明确说明如有异议可向卫生局、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其提交的录音证据证明在2012年至2013年多次到人社局和卫生局主张权利,本案未过仲裁时效。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莒南县中医医院提交书面意见称:曹际华申请劳动人事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答辩人是因曹际华违纪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曹际华的诉求依法不应支持,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并不违法。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期间问题。莒南县中医医院在2012年1月5日作出拒绝向曹际华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等费用的答复,曹际华于当日收到该答复,其仲裁时效应自2012年1月6日开始计算,而曹际华于2013年12月6日提出仲裁请求,已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曹际华主张期间曾到有关部门主张权利,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曹际华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充分。现曹际华无反驳证据推翻上述事实,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二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法问题。经查,二审法院于2014年8月4日对本案依法开庭审理,曹际华的委托代理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回避申请,二审法院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现曹际华主张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理由,无事实依据。综上,曹际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际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