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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临沂鑫伟钢材有限公司与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金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鑫伟钢材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沂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鑫伟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东南坊村。法定代表人王家慧,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砚台岭村。法定代表人蒋相忠,主任。被执行人临沂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304号。法定代表人张洪宝,经理。申请执行人临沂鑫伟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沂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3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经管统计审计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46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提前该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经管统计审计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42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红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