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恩选与刘生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选,刘生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904号原告王恩选,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刘生杰,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选诉被告刘生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恩选未按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恩选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恩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26元,退付原告王恩选1413元,由原告王恩选负担1413元。审 判 长 赵坚毅代理审判员 路娜娜人民陪审员 张凤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晓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