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547号原告赵某甲。法定监护人赵某乙。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凌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艾立奎书 记 员 季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