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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547号原告赵某甲。法定监护人赵某乙。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凌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艾立奎书 记 员 季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