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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黄某才与祁某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才,祁某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310号原告黄某才,男,194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祁某珍,女,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才与被告祁某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才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才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黄某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才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凤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