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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雷有菊与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有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153号原告雷有菊。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有菊诉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有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