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贺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曾用名贺某发,绰号“法海”,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2005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逮捕,同日被耒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8月7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贺某某与陈某、梁某投资在耒阳市大市乡长塘村10组建了一个KTV。且被告人贺某某同陈某商议让来消费的客人吸食毒品。正式营业后,该KTV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013年2月20日该KTV被查获。该院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宣读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并建议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贺某某辩称,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贺某某与“陈某”(在逃)、梁某(已不起诉)分别投资了40万、30万、5万在耒阳市大市乡长塘村10组陡塘凹一荒地上建了一个KTV。且被告人贺某某同陈某商议在KTV搞“嗨包”,让来消费的客人吸食毒品。2013年1月8日正式营业后,该KTV为吸毒人员提供吸管、盘子、硬卡、“嗨服”等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013年2月20日1时许,耒阳市公安局查获该KTV,并现场抓获41名吸毒人员,经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另查明,被告人贺某某于2005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7月16日刑满释放。还查明,被告人贺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贺某某、同案人梁某、梁某甲、蒋某甲的供述,证实贺某某与陈某、梁某分别投资了40万、30万、5万在耒阳市大市乡长塘村10组陡塘凹一荒地上建了一个KTV。贺某某同陈某商议在KTV搞“嗨包”,让来消费的客人吸食毒品。2013年1月8日正式营业后,梁某甲、蒋某甲在该KTV当服务员,为吸毒人员提供吸管、盘子、硬卡、“嗨服”等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证人谢某君、雷某、蔡某某、雷某玲、刘某甲、李某东、王某、李某君、李某兰、谢某生、蒋某乙、王某愉、吴某甲、赵某某、吴某乙、罗某甲、贺某强、徐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周某甲、谢某、陈某甲、谢某汇、李某、罗某乙、廖某甲、梁帆、李某龙、段某甲、谢某娟、梁某韬、段某乙、周某乙、廖某乙、伍某某、谢某威、资某、黎某某、陈某乙、刘某乙的证言,均证实2013年2月20日,其在耒阳市大市乡长塘村10组陡塘凹的KTV里吸食毒品的事实。3、证人梁某丰的证言,证实他是耒阳市大市乡长塘村10组组长,他女婿贺某某要在他组上租一块荒地建KTV。被查获时,他才知道里面有人吸毒。他只知道贺某某是老板之一。4、证人李某军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6日,他朋友“法海”邀请他到其与朋友在大市乡长塘村开的KTV里做厨师,他只知道“法海”(姓贺)和陈某是老板,还有几个就不知道。请了2个服务员。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查获的KTV老板之一是贺某某,其余的老板不知道。6、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送人到大市乡无名嗨包玩。7、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检验单,证实被查获的41名吸毒人员尿检均呈阳性,除怀孕妇女之外均受到了行政处罚。8、辨认笔录,证实梁某辨认出“法海”贺某某,在12张名叫陈某的免冠男子照片中没发现本案中的“陈某”。9、现场照片,证实KTV的具体方位及内部设施情况。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暂扣、封存物资收据,证实KTV里的涉案物品均被扣押。11、电话详单,证实被告人贺某某2013年1月、2月的通话记录。1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05年12月19日,被告人贺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7月16日刑满释放。13、银行账户清单,证实被告人贺某某2012年至2013年2月23日银行卡上资金流动情况。14、打击处理统计表,证实案发后对抓获的涉毒人员的打击处理情况。15、借条,证实2013年1月5日,被告人贺某某向梁某借款5万元。1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贺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和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贺某某主动投案,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曾经因犯罪被处有期徒刑,系有前科,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综上,对被告人贺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贺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请求,酌情予以采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贺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梁晓亚人民陪审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开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鸳鸯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