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华诉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陈国华,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3号。法定代表人崔正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华诉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7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3905.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原告名下京N1MX**奥迪A6汽车一部、担保人陈国发名下晋BR6X**本田汽车一部和担保人陈春文名下晋BG7X**大众汽车一部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3905.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武抒琴人民陪审员 白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相文飞温砚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