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姚天智与江冠涛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天智,江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姚天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江冠涛,男,现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姚天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冠涛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