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萍,张旭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271号原告:马爱萍,女,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兴华村2组。被告:张旭东,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兴华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萍诉被告张旭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爱萍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旭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爱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旭东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爱萍负担150.00元。审 判 员 王立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关格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