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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萍,张旭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271号原告:马爱萍,女,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兴华村2组。被告:张旭东,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兴华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萍诉被告张旭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爱萍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旭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爱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旭东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爱萍负担150.00元。审 判 员  王立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关格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