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冯平产与熊正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平产,熊正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平产,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五家渠市一0一团8连职工,住五家渠市101团。委托代理人卢大林,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正林,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五家渠市一0一团新7连职工,住五家渠市。委托代理人满琴(系熊正林之妻),女,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委托代理人陈涛,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平产因与上诉人熊正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民一初字第0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平产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大林,上诉人熊正林的委托代理人满琴、陈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民一初字第01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何代江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李大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