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字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震与李明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震,李明月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字735号原告魏震,男,1996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肖家乡福泉村3社,身份证号220724199607144811。被告李明月,女,22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新源镇小团山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震诉被告李明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负担738元,余款73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徐冬颖人民陪审员 刘立洪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