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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字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震与李明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震,李明月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字735号原告魏震,男,1996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肖家乡福泉村3社,身份证号220724199607144811。被告李明月,女,22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新源镇小团山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震诉被告李明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负担738元,余款73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徐冬颖人民陪审员  刘立洪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