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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6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花绍峰与李秋凤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绍峰,李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34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吴昊罡打字:校对:监印:份数: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344号申请执行人花绍峰,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李秋凤,女,1954年11月2日出生,回族,住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6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昊罡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