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772号原告王××,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苏镇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春梅,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委托代理人张远华,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