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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772号原告王××,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苏镇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春梅,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委托代理人张远华,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