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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1683号罪犯宋某某,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聊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表扬1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洁华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