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迈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邹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迈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邹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91号申请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圣泉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顾平,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迈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307省道南侧。法定代表人:余路军,经理。被申请人:邹丰,农民。申请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迈斯特���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货物和冻结被申请人邹丰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邹丰所有的“皖C”号“宝马”牌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区新怀魏路东侧禹都华庭41号楼112等商业用房一处(房地权证怀自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迈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货物。查封期间交由安徽迈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冻结被申请人邹丰的银行存款210万元;三、查封被申请人邹丰所有的“皖C”号“宝马”牌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邹丰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四、查封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区新怀魏路东侧禹都华庭41号楼112等商业用房一处(房地权证怀自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