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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金焕、林崇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焕,林崇巧,夏碎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410号申请执行人林金焕,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崇巧,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夏碎尧,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林金焕与被执行人林���巧、夏碎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0143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5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以借款本金22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为止)。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额财产,均无执行价值。查询瑞安市房管局,查明被执行人林崇巧名下有房产一处,坐落于瑞安市飞云镇云周马头村(产权证号:00××33),本院已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夏碎尧名下有房产两处,分别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马头村(产权证号:00××38)、瑞安市飞云街道马头村(产权证号:00××39),本院已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对该两处房屋进行查封。查询了瑞安市车管所,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林崇巧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1万元,剩余案款部分与申请人林金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崇巧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支付1万元,剩余案款每三个月支付1万元,至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本案全款本息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两期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4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望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