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9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雄县昝岗镇东河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运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县昝岗镇东河岗村民委员会,王运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990—1号原告雄县昝岗镇东河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月忠,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运春,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雄县昝岗镇东河岗村人。委托代理人王小花,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雄县昝岗镇东河岗村人,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昝岗镇东河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运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雄县东河岗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雄县昝岗镇东河岗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县昝岗镇东河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后收取230元,由原告雄县昝岗镇东河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李友弟审判员 赵润山审判员 张德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