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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伍某甲、张某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甲,张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241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甲,个体户,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尚东坡,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个体户,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钱春燕,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未检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甲、张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坤、被告人伍某甲、张某及被告人家属委托的辩护人尚东坡、钱春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伍某甲未经许可,租用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雷山村的2亩空地及其上四间房屋做为加工点,从事废旧铁桶的清洗加工;后在同年8月将加工点搬至距该地西侧100米处的两排平房,又将距平房500米处的空地作为废铁桶堆放场地。被告人伍某甲在加工点购置安装了清理加工设备,而后从萧山一些化工厂、汽车厂收购废旧铁桶、废机油桶等进行清洗、刷油漆加工,销售获利,并先后雇佣陈某甲、班某、陈某乙、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助其清理加工废旧铁桶。在清洗加工过程中,上述废旧铁桶中的残留物质和清洗污水未经任何处理,便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直至2015年1月30日被杭州市萧山区环保局查获。萧山公安和环保机关从被告人伍某甲的废铁桶加工点查获各类废铁桶239只(其中12只装满液体);经称重,上述废铁桶连同内容物共计重量为6.93吨。在萧山国际机场东机场留用地(机场横河北面、距伍某甲加工点500米处)查扣各类废铁桶2514只。2015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装载一车84只废机油铁桶运到伍某甲的加工点时被当场查获。经称量,查获的该84只废机油铁桶共计重1.67吨。经查,被告人张某曾在此前分多次向伍某甲销售约303只相同种类和规格的废机油铁桶(折算重量约6.02吨)。上述废机油铁桶合计重量约7.69吨,均系从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回收。经检测,现场采集的废机油桶内的红色油状液体样品中检出矿物油成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及废机油铁桶均属于危险废物(名录号900-249-08、900-041-49)。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的废机油桶,从伍某甲处扣押的记账本、商品运输单、送货单、笔记本,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物品出门放行条复印件,从高某处接受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浙江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计量单,杭州市萧山区环保局关于伍某甲违法排污案件调查报告及补充报告,张某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明细对账单,杭州市萧山区环保局关于危险废物的函,萧山区环境监测站对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机场横河北侧的洗桶点废水外排口的水质监测报告,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报告及萧山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情况说明,案发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伍某甲、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同时认为被告人伍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系从犯,两被告人均系坦白,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伍某甲、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伍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伍某甲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本案犯罪情节较轻,造成的后果不是很严重,提请法庭对被告人伍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伍某甲未经许可,租用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雷山村的2亩空地及其上四间房屋做为加工点,从事废旧铁桶的清洗加工;后在同年8月将加工点搬至距该地西侧100米处的两排平房,又将距平房500米处的空地作为废铁桶堆放场地。被告人伍某甲在加工点购置安装了清理加工设备,而后从萧山一些化工厂、汽车厂收购废旧铁桶、废机油桶等进行清洗、刷油漆加工,销售获利,并先后雇佣陈某甲、班某、陈某乙、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助其清理加工废旧铁桶。在清洗加工过程中,上述废旧铁桶中的残留物质和清洗污水未经任何处理,便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直至2015年1月30日被杭州市萧山区环保局查获。萧山公安和环保机关从被告人伍某甲的废铁桶加工点查获各类废铁桶239只(其中12只装满液体);经称重,上述废铁桶连同内容物共计重量为6.93吨。在萧山国际机场东机场留用地(机场横河北面、距伍某甲加工点500米处)查扣各类废铁桶2514只。2015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装载一车84只废机油铁桶运到伍某甲的加工点时被当场查获。经称量,查获的该84只废机油铁桶共计重1.67吨。经查,被告人张某曾在此前分多次向伍某甲销售约303只相同种类和规格的废机油铁桶(折算重量约6.02吨)。上述废机油铁桶合计重量约7.69吨,均系从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回收。经检测,现场采集的废机油桶内的红色油状液体样品中检出矿物油成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及废机油铁桶均属于危险废物(名录号900-249-08、900-041-49)。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被告人伍某甲、张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甲、班某、陈某乙、王某、项某、伍某乙、高某、陈某丙、宋某、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搜查笔录,照片,从伍某甲废铁桶加工点扣押的废机油桶,从伍某甲处扣押的记账本、商品运输单、送货单、笔记本,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物品出门放行条复印件,从高某处接受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浙江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计量单,杭州市萧山区环保局关于伍某甲违法排污案件调查报告及补充报告,张某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明细对账单,杭州市萧山区环保局关于危险废物的函,萧山区环境监测站对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机场横河北侧的洗桶点废水外排口的水质监测报告,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报告及萧山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情况说明,案发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两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废机油桶等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芳人民陪审员  黄虞庆人民陪审员  王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