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姚振社与田清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振社,田清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179号原告姚振社。被告田清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振社诉被田清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振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振社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姚振社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红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