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9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姚振社与田清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振社,田清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179号原告姚振社。被告田清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振社诉被田清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振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振社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姚振社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红红 搜索“”